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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公示

物业收入公示的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物业收入公示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其中包括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这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办法收取费用,并进行相应的公示。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公开与物业收入相关的信息,以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法规

  3.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也强调了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享有监督权。这同样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和使用这些资金时,必须进行公开透明的公示。法规

二、物业收入公示的具体要求

  1. 公示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管理区域内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2. 公示内容: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需要公示的内容也有所区别。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则需要公布物业管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此外,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在显著位置长期公示包括收费项目、标准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在内的相关信息。

  3. 异议处理: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质询,并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业主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物业收入公示是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旨在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全面、准确地进行物业收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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